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制定和修订基金会制度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时间:2021-12-29浏览:316设置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及审批,进一步推动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制度是指对基金会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基金会制度主要分为:

(一)为规范基金会重要事项及宏观指导性意见的制度;

(二)为规范基金会日常事务操作要求与流程的制度。

第四条    规范基金会重要事项及宏观指导性意见的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起草,其制定、修订及废止须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具体包括《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章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    规范基金会日常事务操作要求与流程的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归口管理部门起草,其制定、修订及废止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具体包括《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捐赠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助学金捐赠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合同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证书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薪酬标准表》、《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费用报销制度》、《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差旅费报销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事项向复旦大学报告制度》等。

第六条    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所列制度之外的新增制度遵循上述分类原则确定审批权限归属,具体可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报理事会讨论后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已经2021年4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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