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奖学金捐赠管理办法

时间:2010-12-31浏览:368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复旦大学设立奖学金,规范对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复旦大学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将用于奖励优秀学子,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复旦大学设立奖学金。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奖学金分为校级奖学金和院系级奖学金两类。校级奖学金是指获奖学生范围不少于两个院系的奖学金。院系级奖学金是指获奖学生范围为单个院系的奖学金。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1.  个人设立:校级奖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奖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2.  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校级奖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院系级奖学金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捐赠款统一进入基金会设立的“复旦大学博学奖学金”专项账户。捐赠人名录将在奖学金光荣册及基金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奖学金冠名规则

1.  校级奖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复旦大学”,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金”。

2.  院系级奖学金冠名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复旦大学××学院(系)”,第二部分名称由捐赠人提供,第三部分为“奖学金”。

3.  捐赠人提供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4.  所有冠名需经复旦大学有关单位审批通过。

第十条    捐赠人设立冠名奖学金需提供管理费,管理费金额一般为奖学金总额的5%。管理费用于相应奖学金的签约、评审、证书制作、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开支。非冠名奖学金不需提供管理费。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

第十二条    奖学金设奖标准:每人每年最低一般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最高一般不高于人民币10000元。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在校表现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设立应就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管理办法、组织评奖办法等,以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确认。基金会对所有奖学金均依照捐赠者要求单独立项管理,并向奖学金设立者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奖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双方同意不签署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六条    所有冠名奖学金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协议等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在当年9月15日前交付捐赠款,超过此限的归入下一学年评选。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奖

第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复旦大学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复旦大学相关的奖学金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其中校级奖学金由复旦大学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

评审结果及时反馈捐赠人。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由复旦大学组织校级奖学金联合颁奖大会,邀请设奖单位代表出席,并向学生颁发奖学金证书和光荣册。校级奖学金证书由复旦大学统一印制并盖复旦大学奖学金证书专用章;光荣册分别记录当年奖学金所有获得者的姓名、年级、等第和各奖项简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12月15日修订,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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