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2011年7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宗旨是:依法募捐资金;积极开展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编制基金会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经济活动;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对基金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基金会财务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其上一级负责人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清所有交接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须编制次年的支出预算计划。
第七条 基金会预算编制程序
支出预算中,非限定性净资产用于基金会人员、行政管理开支的,由基金会各部门,在上年度预算执行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由财务部汇总,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是指基金会依法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其它收入。
第九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收入,所有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基金会的账户,并按捐赠来源和公益资助种类分类专项核算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一般应有反映捐赠人意愿的记录或协议,基金会受赠协议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新签协议由理事长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须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签署。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支出(费用)是指基金会在开展其章程规定的募集资金和资助公益事业的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资金耗损,包括资助公益事业支出(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管理费用。
资助公益事业支出划分为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设备、基础设施建设、学科建设、文化和公共服务建设、中小幼教育发展等。
筹资费用是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是基金会因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聘用人员经费和其他行政管理经费等。
第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审批:
1. 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副秘书长审批同意;
2. 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同意;
3. 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根据《基金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基金会资助公益活动项目按约定的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用款进度支付。对限定性捐赠项目,在基金会接受捐赠签署协议时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支付时间、金额和支付方式的,可直接按照已签协议执行;对其它项目,按预算批准或项目批准时规定的支付金额和进度支付。
资助公益活动费用的拨付程序为:由基金会项目管理部审核,提出支付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资助公益事业项目协议的执行。若受益单位或个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按照《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的拨付程序为:由基金会各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
超过预算范围的支出,需相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累计金额在原总预算5%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同意;其累计金额超过原总预算5%及以上的,须报理事会最终批准。
基金会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基金会总支出的10%。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基金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等。基金会按财政部规定的基本规范管理货币资金,及时做好对流动资产的清理结算工作。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固定资产管理。基金会购买固定资产需事先申请并纳入当年预算计划,报废或转让固定资产也应办理批准核销手续。基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进行重大投资活动,需经过专家论证,并报理事会批准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资金的募捐和使用接受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财税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基金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0年12月15日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试行。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