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投资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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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基于基金会章程第十二条规定,并经由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成立,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本章程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任何对于章程的修改也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委员会应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对本章程及委员会工作成果的检查与评估。

一、目标与定位

委员会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在理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具备一定盈利与亏损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稳健运作,确保投资资产安全,控制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监督并实施基金会的投资策略。

二、权利

1、委员会有权决定并修改现有的投资经纪、交易合作伙伴以及外部基金经理的名单。

2、理事会授权委员会批准:

(1)保本类产品的购买、变更、赎回等投资事宜;

(2)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非保本类产品的购买、变更、赎回等投资事宜。

3、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非保本类产品的购买,须经委员会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

三、义务

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由理事会委托的义务:

1、在理事会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进行投资决策。

2、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对当前的投资环境的评估,对基金会的投资作出适当的调整。

3、管控投资组合整体的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市场风险,货币风险以及信贷风险。

四、委员会委员

理事会根据理事长的提名任命委员会主席,同时根据委员会主席的提名任命委员会委员。基金会秘书长为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五、会议的频率

按季度召开委员会会议,并可根据委员会履行职责的需要另行决定在其它适合的时间加开会议。

六、会议的法定人数

在一般情况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委员的半数,而且委员会主席或基金会秘书长这两者之一必须参会。在紧急情况下,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3人,其中一名必须为委员会主席或基金会秘书长。

七、会议的决策机制

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且不少于3人通过后方可生效。

八、会议记录

完整的会议记录由基金会秘书或委员会正式任命的一名秘书负责保管,会议记录要包括会议上的一切讨论细节与达成的共识,委员提出的任何议案,以及委员对此发表的见解。分别记录与会者发表意见和备案的会议记录初稿与终稿应该在会议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发给与会人员审阅与保存。  

九、授权投资事宜

某些特定的专项基金或项目可向投资委员会申请自主投资,一事一议,经投资委员会评估批准的,须成立相应的投资工作小组,制定相应的投资办法和程序,开展工作。该投资盈亏由其自行承担。

十、附则

如果本章程与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基金会现行制度的规定有不一致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本章程经2014年11月15日第二届第十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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