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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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物资捐赠管理,保护捐赠方、受益人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方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条    物资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项目管理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依规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接受各方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的项目管理部是专职管理捐赠物资的部门,主要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与出库、组织协调、监督捐赠物资按照捐赠方意愿和协议约定执行等。

第二章    接受捐赠物资

第五条    捐赠方应与基金会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意向书)。在捐赠协议(意向书)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应包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须附物资捐赠清单。基金会按协议约定分配物资,如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且用于公益事业。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基金会有权查看物品相关资质及保质期,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涉及境外物资捐赠,捐赠方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办理报关和免税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捐赠方、基金会、受益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保捐赠过程合规高效,可由捐赠方直接将捐赠物资运抵受益单位,基金会委派人员到受益单位验收捐赠物资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三章    捐赠物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物资台账并做好入库与出库登记。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价值入账依据:捐赠方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辅助账中登记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第九条    捐赠物资交付后,由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意向书)的约定督促受益单位有序执行捐赠项目;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受益单位向基金会提交申请材料。为加强受益单位对捐赠项目的统筹管理,申请材料上须有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会批准出库申请后,及时拨付捐赠物资。

第十条    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意向书)和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严格按约定用途执行和使用,确保捐赠物资使用规范、透明、有效。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分配完毕后,受益单位须按实际情况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和签收材料,相关材料统一由基金会捐赠物资保管员负责归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意向书)的约定内容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捐赠协议(意向书)约定使用捐赠物资或者有其他违反捐赠协议(意向书)情形的,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拨付、撤销、追还已拨付的捐赠物资等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物资有结余的,由基金会项目管理机构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提出处置方案,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基金会有权对捐赠项目开展独立审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审计、专项资金使用审计等。各单位必须支持、配合相关审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物资捐赠管理未尽事宜参照《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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