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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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筹措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教育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捐赠人(或发起人)一次或持续捐赠资金设立,根据基金会非公募的性质,不得开展公开募集活动。

设立专项基金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应提交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初步审核。秘书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经理事长同意,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基金会正式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规范专项基金名称。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字号名+“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七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专项基金应当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决策机构,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管委会对所属专项基金的活动运营承担管理责任。管委会一般由基金会和主要捐赠人(或发起人)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员担任专项基金的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担任者可以不是管委会委员。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人数为3-11人,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管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专项基金负责人1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专项基金负责人,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勤勉尽职,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管委会委员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管委会委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和基金会共同协商确定;

(二)管委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会、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

(三)增补、罢免委员,管委会应与基金会协商并经管委会表决通过;

(四)委员的选举、增补和罢免结果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专项基金的募集方案和使用方向;

(二)选举、罢免管委会主任、副主任、专项基金负责人;

(三)审定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四)审定专项基金下设办公室架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其它需要管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含)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所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出席委员(或授权代表)同意方为有效。会议内容应以书面记录或纪要的形式报基金会存档。

第十四条    管委会委员均有权对基金管理、所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基金主任,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对接和联络等工作。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十八条    以专项基金名义募集的善款和收支应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银行账户和私刻印章。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公益项目支出和管理成本比例

(一)专项基金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专项基金余额的8%。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应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的原则,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20%。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应严格按照《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中约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机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和基金会的监督,每年须进行一次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基金会备案。基金会根据管理需要可对专项基金实施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与撤销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对于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不按计划开展活动,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授权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和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它基金会认为应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况。

专项基金若发生被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须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四)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需要终止的,报理事会通过后,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基金会负责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及时上报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并以书面方式通报理事会。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0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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