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时间:2015-05-17浏览:213设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充分发挥基金会支持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的长远建设和发展的作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社会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条例》、《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内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基金会及下设各部门。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领导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信息部承担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三)负责编制基金会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年度总结等;

(四)协助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五)负责领导决定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工作,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七)总结经验,积极交流,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严格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其制作的信息或由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有关募集资金和资助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

第十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班子组成、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组织机构情况;

(二)基金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三)基金会项目开展情况、捐赠名单、资助名单等;

(四)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资助、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与基金会合作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基金会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三条    基金会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基金会网站;

(二)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六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基金会信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均可,申请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申请公开的基金会信息的内容描述、目的及用途等。

第十八条    信息部是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基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核定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该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该将申请转到相关部门,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十条    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所需经费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由基金会党组负责对基金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将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于2010年5月15日修订,经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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