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具体用于以下方面: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资助贫困教师和学生;资助教师和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支持引进优秀人才;支持学科建设;支持基础建设;支持文化建设;支持校友活动;支持西部教育等。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第六条 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第七条 尊重捐赠人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九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十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十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复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三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四条 捐赠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10万元以下者,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五条 捐赠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者,颁发捐赠纪念牌。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基金会可要求受益单位根据捐赠实际情况将建筑物、实验室、会议室、奖助学金、特聘教授席位等,以捐赠者或其指定的名字命名。
第十七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于2010年5月15日修订,经秘书长批准之日起执行。